上海体育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康龙健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1548号
原告:上海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420号2楼A区288室。
法定代表人:谢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康龙健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华龙企业集团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尹春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体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康龙健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刘旭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