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日照蓝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2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莲民保字第124号
申请人: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关人民路9号。
被申请人:日照蓝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与学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蓝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本次对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向管辖权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副本送交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