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蓝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日照蓝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莲商初字第435号
原告: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关人民路9号。
法定代表人:石京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厉彦常,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蓝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与学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蓝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7元,减半收取2773.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793.50元,由原告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孔凡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陶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