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蓝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283号之二
原告:海门市蓝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上海国际装饰城E1-5室。
法定代表人:江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华,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奇,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南村。
法定代表人:黄成。
原告海门市蓝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32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海门市蓝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门市蓝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妲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