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5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南村。
法定代表人:黄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始如壹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东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朱静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始如壹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5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上诉人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未按规定予以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符东杰
审 判 员 谷昔伟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姚 军
书 记 员 姚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