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6962号
原告:***,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新市河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61791508D。
法定代表人:黄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艳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项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