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希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4445号
原告:江苏希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0RUG60R,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锡澄路711号(锦富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澄、黄子寅,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61791508D,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南村。
法定代表人:黄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希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江苏希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催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储振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包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