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7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鑫銮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泥泾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93742678L。
法定代表人:余郁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江苏华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江苏华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61791508D。
法定代表人:黄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鑫銮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3796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原告苏州鑫銮极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本院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东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