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3212号
原告:***沐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刘武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起飞,北京观稻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南村。
法定代表人:黄成。
原告***沐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沐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沐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沐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沐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盛心怡
书 记 员 徐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