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3956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花园南村。
法定代表人:黄成。
被告:***,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