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衡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衡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行政审批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行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衡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解放南路268号金鹰天地广场1幢918室。

法定代表人严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

法定代表人沈清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健、邵莉莉,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衡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诉盐城市盐都区行政审批局撤销中标资格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行终2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书面请求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衡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齐 鸣

审判员 季 芳

审判员 陆轶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钱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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