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2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衡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衡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憬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诉讼费用,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还款50万元,2020年1月20前还款100万元,余款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底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如被执行人有一期不能按约履行,则按全部欠款金额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