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与新疆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卫磊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01民初442号
原告: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和田市********古力村245号门面。
经营人:***,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新疆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友谊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代卫磊,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卫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