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2民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友谊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59283085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同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策勒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同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2018)新322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6.2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