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5民初9759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扉,男,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下简称中铁物资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建八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组织原、被告到庭进行证据交换,被告于次日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与本诉合并,于同年8月8日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八局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252,122.32元,利息15,694,852.14元(按照合同约定年化利率10.80%单利计算),银行保理贴息费用1,344,375元,合计19,291,349.46元;2.判令中建八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函费15,433.08元。事实与理由为:2019年6月18日,中铁物资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签订编号为W2019114-GS095-国展(天津)07的《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钢材采购协议》和编号为W2019115-GS096-国展(天津)08的《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圆管采购协议》,中铁物资公司依约向中建八局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累计供应钢板62940.602吨,金额280,044,540.90元,累计供应圆管17437.709吨,金额91,013,521.42元,但中建八局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中铁物资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中建八局公司收取利息,并开具发票。另2020年10月27日,双方就剩余货款的支付进行协商,中铁物资公司作为乙方、中建八局公司作为甲方达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第三条第2款“2020年1月31日前,甲方提起办理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的银行保理申请……因办理银行保理所产生的利息及手续费用,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承担”。2020年12月8日,中建八局公司通过银行保理支付5,000万元,总贴现息1,344,375元,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约定,该部分总贴现息应由中建八局公司承担。综上,截止目前,中建八局公司尚欠货款2,252,122.32元、已开发票利息15,694,852.14元、总贴现息1,344,375元,合计19,291,349.46元。故中铁物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辩称,1、中建八局公司现在不欠付中铁物资公司任何款项,所有货款已经支付完毕;2、中铁物资公司主张的利息金额有误,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中建八局公司欠付中铁物资公司的利息金额为14,432,895.83元;3、对于保理贴息费用认可1,344,375元;4、对于中铁物资公司诉请2认为不应当由中建八局公司承担。 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物资公司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1,371万元;2.判令中铁物资公司赔偿供货不符规格损失2,224,923.75元;3.判令中铁物资公司赔偿给中建八局公司造成的质量损失3,508,879.65元并支付质量违约金4,561,543.55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如有)由中铁物资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为:2019年6月18日,中铁物资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签订编号为W2019114-GS095-国展(天津)07的《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钢材采购协议》和编号为W2019115-GS096-国展(天津)08的《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圆管采购协议》,两份协议约定由中铁物资公司向中建八局公司供应钢板及圆管。钢材协议第5条约定“合同额暂定为222,684,000元”;第15.2条约定“若乙方未能按供货计划时间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除不可抗力外)或乙方履约不能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2%乘以延误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送达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包括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暂定价款总额(含税)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1说明中的第6条约定“若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规格型号供货,产生的废料扣除乙方此部分30%的费用。”。圆管协议第5条约定“合同额暂定为70,190,400元”;第15.2条约定“若送达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包括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暂定价款总额(含税)的5%支付违约金。”。一、钢材部分违约情形。1、中铁物资公司逾期供货。中铁物资公司在其供货期间共计40318.901吨钢板未按照中建八局公司订单要求的时间送货,根据中铁物资公司的逾期送货数量的总货值以及逾期送货天数计算,中铁物资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62,653,425.76元(单价按照采购订单中最低价格4,100元/吨计算),中建八局公司酌情将逾期供货违约金降低至1,371万元。2、中铁物资公司供货规格不符。在中铁物资公司履行送货义务期间,中铁物资公司供应的钢板中共计9030.808吨不符合订单要求的规格型号,导致中建八局公司在加工构件过程中产生巨额材料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此部分30%即2,224,923.75元应由中铁物资公司承担。3、中铁物资公司供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中铁物资公司在供货过程中所供钢材存在平整度不够等严重质量问题,加工厂及现场劳务作业中需另花费用进行**,造成加工费用增加,给中建八局公司造成损失共计840,592.95元。同时,中铁物资公司应按合同暂定价款总额(含税)的5%支付违约金共计1,113.42万元,中建八局公司酌情将钢材部分的质量违约金降低至1,092,770.84元。二、圆管部分违约情形。中铁物资公司供货质量问题。中铁物资公司在供货过程中所供圆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加工厂及现场劳务作业中需进行焊缝及**,造成加工费用增加,给中建八局公司造成损失共计2,668,286.70元。同时,中铁物资公司应按合同暂定价款总额(含税)的5%支付违约金共计3,509,520元。中建八局公司酌情将圆管部分的质量违约金降低至3,468,772.71元。中建八局公司认为,中铁物资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给中建八局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金。故中建八局公司依法提起反诉,要求判如反诉诉请。 反诉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逾期供货问题。中铁物资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供货时间和供货要求,由于中建八局公司承包的为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存在时间紧、业务重的客观情形,供货地点也要随着中建八局公司的需要进行变动,所以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供货期限,中铁物资公司也就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供货的违约问题。根据项目情况应充分考虑供货的周期可行性和合理性,不能应中建八局公司单方主张的时间就完成供货,应充分考虑客观的供货能力等情形。中建八局公司主张的逾期供货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2、关于货物的规格问题,中铁物资公司严格按照中建八局公司的需求进行供货,且双方在月度结算单中均签字确认,中建八局公司在供货周期内并未向中铁物资公司主张供货规格不符、不能使用、需要退还等问题。结合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单能说明中建八局公司对供货货品规格予以认可,该部分主张不应得到支持。3、关于货物质量问题,中铁物资公司供货的货物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且中建八局公司所谓的质量问题并无证据证明是货物本身的问题,不排除施工工艺等情况造成。该项目为国家重点项目,中铁物资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央企也严格按照项目质量要求予以供货,该质量未经国家相应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确认,不能认定中铁物资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4、通过双方在2020年10月27日形成的会议纪要能说明中建八局公司认可存在欠款,该会议纪要中中建八局公司也未向中铁物资公司提出过存在延期供货及货品规格不符、质量有问题等客观情况,双方也达成了相应的还款计划能推断中铁物资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中建八局公司应履行付款等相应义务的事实。综上,要求驳回中建八局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8日,中铁物资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签订编号为W2019114-GS095-国展(天津)07的《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钢材采购协议》一份,内容为:1.适用范围。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2.货物、数量及价格。2.1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中铁物资公司按本合同要求及中建八局公司通知要求,在中建八局公司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中建八局公司指定人员提供的钢材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供货地点以中建八局公司订货单的要求为准;供货期限自中建八局公司下单之日起15天内送达中建八局公司指定地点,具体交货时间以中建八局公司订货单的要求为准。2.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价格详见附件1,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计取方式为基础单价+浮动价格。2.2.1钢材基础单价为订货当日“我的钢铁网”中到货区域对应规格及材质所有品牌厂家的平均价格。“我的钢铁网……”中无对应规格时,单价按同材质最接近厚度的各品牌平均价格执行。2.2.2浮动价格所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装卸费、税金、市场价格波动、管理费、合理利润等。……。4.质量与售后。……。4.2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到现场之日起计算2年。4.3质量保证期内中铁物资公司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中铁物资公司必须在接到中建八局公司书面通知后2日内给予回复。如有必要,中铁物资公司在中建八局公司指定的时间内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一切费用由中铁物资公司承担。4.4中铁物资公司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中建八局公司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或不按中建八局公司指定时间进行维修的,中建八局公司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中建八局公司应支付中铁物资公司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中建八局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中铁物资公司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5.结算方法与货款支付。合同额暂定为222,684,000元(材料基础价格暂按4,200元/吨计算,不考虑浮动价格,此价格不作为结算依据)。5.1基本付款方式为(1)预付款为暂定合同额的10%。本合同签订后,中铁物资公司提交同等金额预付款保函后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从第一期工程进度款开始分期扣回,每期扣回的金额为该月完成的工程计量总额的20%,直至扣清。(2)月度结算:按照月度办理结算。具体支付方式为:中铁物资公司每月15日报送一次已送至中建八局公司指定地点、验收合格的供货量。中建八局公司收到完整合规的报量资料后,于15日内审核完毕,完成月度结算。中建八局公司审核完毕后60天内支付不低于审定供货费的75%的货款,剩余货款月度结算完成后90日内付清,工程全部供货完毕,中建八局公司收到完整合规的最终结算资料后,办理最终结算。中建八局公司月度结算审核完毕15日后,剩余货款开始计息。中铁物资公司确认最终结算值日期起,停止计息。利息按照年化利率10.80%进行单利计算。最终结算办理完成后90日内一次性支付利息。因中铁物资公司报量不及时造成的付款拖欠,中建八局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付款时须扣除当期违约金、罚款等各种费用,经中建八局公司审核的预算是每期累计计量支付的上限值。5.2……。在货物款项支付前,中铁物资公司按照审核金额开具适用税率为13%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铁物资公司未能及时提供中建八局公司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付款延误,不予计息。……。5.5结算方式:结算价格以双方确认的价格确认单为准,详见附件5,工程量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计算。供货完毕后,中铁物资公司应向中建八局公司提交齐全的结算资料及物资采购结算书(附件2)。只有中铁物资公司递送了完整的结算资料且满足本工程结算条件,中建八局公司才会进行审核。结算资料包括附汇总表和编制说明的物资采购结算书一式四份,中建八局公司认可的送货单(送货单上必须要有中建八局公司现场收货代表、项目商务经理或项目经理的签字方为有效)、退库单等所有编制结算书的原始资料一式四份……。5.6中建八局公司对中铁物资公司结算的审核程序为: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一审,中建八局公司商务管理部二审。只有经过中建八局公司商务管理部二审核定并加盖“公司预结算专用章”字样印章的结算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形式的结算书中建八局公司将不予认可。中铁物资公司不按中建八局公司要求编报结算或不配合中建八局公司商务管理部审核结算,视为违约,违约金按照最终结算值的0.05%计算违约金,在最终结算时扣除。中建八局公司可在中铁物资公司上述行为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铁物资公司,中铁物资公司在中建八局公司发出通知后20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认可中建八局公司书面通知内容。以中建八局公司确认的数额作为结算额,按中建八局公司内部结算流转程序进行财务挂账处理,且剩余款项可暂停支付,中铁物资公司对此无异议。……。6.供货时间。6.1中铁物资公司应按照中建八局公司要求将货物按中建八局公司指定的时间运至中建八局公司指定地点交付,具体时间以工程实际要求为准。6.2中铁物资公司同意中建八局公司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确定准确进场时间。……。8.供货方式。……。8.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中铁物资公司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中铁物资公司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4个小时内以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中建八局公司。中建八局公司在收到中铁物资公司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中铁物资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中建八局公司造成的损失。在中建八局公司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中铁物资公司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中建八局公司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1)当前市场价格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或(2)中建八局公司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如因中铁物资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中铁物资公司还需承担中建八局公司在此情况下遭受的工期延误损失。……。9.双方负责代表。……。9.2中铁物资公司指定**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货款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双方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如若变更,需中铁物资公司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交中建八局公司备案。……。9.4……。中建八局公司指定的接收人为**。……。中铁物资公司指定的接收人为**,中铁物资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为ztwzdbhb@163.com。……。11.检验。11.1货到指定地点后2个工作日内,中建八局公司通过检尺、理算、点件、点数进行数量验收。11.2在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中建八局公司会同工程监理(业主)对产品外观进行现场抽检,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核对中铁物资公司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中各种技术参数的准确性。中建八局公司及工程监理(业主)的收货验收仅作为感观合格的依据,不能减免中铁物资公司对产品内在质量所负的责任。11.3中建八局公司有权随时将中铁物资公司所供材料送到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中建八局公司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全部退货,检测费用由中铁物资公司承担,中铁物资公司承担由此给中建八局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中建八局公司支付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11.5验收合格后,合同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中建八局公司。11.6中铁物资公司须随货提供真实的、针对本批次产品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否则不予验收。……。14.履约保证。14.1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中铁物资公司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及在第一期进度付款前,提交50万元履约保证金,如不提交,则在第一期进度款中全部扣除,如第一次付款金额不足以全部扣除,则在随后几次付款中继续扣除,直至履约保证金额全部扣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14.2履约保证金返还:本合同全部履约结束,并办理完结算后,30日内无息退还中铁物资公司。15.违约。15.1中铁物资公司货物未获得准用许可、不符合法律规范标准或本合同要求,中建八局公司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中铁物资公司应根据中建八局公司要求将货物运至中建八局公司指定地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含由此造成中建八局公司违反与工程业主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损失)均由中铁物资公司承担。未在48小时内运至中建八局公司指定地点的,中建八局公司有权自行处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铁物资公司承担。若中铁物资公司在接到中建八局公司通知后,在48个小时内不能将合格货物送达指定地点时,中建八局公司可采取一切补救措施,因此产生的额外全部(正当)费用均由中铁物资公司承担(不可抗力造成延误的除外),同时中铁物资公司向中建八局公司支付不符合约定货物价款5%的违约金。15.2若中铁物资公司未能按供货计划时间将货物送达中建八局公司指定地点(不可抗力除外)或中铁物资公司履约不能的,视为中铁物资公司违约,中铁物资公司应承担中建八局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2%乘以延误天数,向中建八局公司支付违约金。若送达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包括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等),中建八局公司有权无条件退货,中铁物资公司应承担中建八局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暂定价款总额(含税)的5%支付违约金。……。15.5上述中铁物资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中建八局公司有权在当期付款金额或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不足扣的可向中铁物资公司索赔。中建八局公司未扣除该等款项的,不视为中建八局公司放弃其应享有的权利,而作为中铁物资公司欠中建八局公司的到期债务,中建八局公司保留要求中铁物资公司随时清还该债务的权利。……。该合同的附件1为“采购物资清单计价表”,其中载明了不同的物资名称的浮动价,并注明了结算价=综合单价X工程量(理算净重),综合单价=基础价+浮动价+运费,浮动价包含了出库费、规格变动、利润、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其中第6条约定:若因中铁物资公司未按中建八局公司要求的规格型号供货,产生的废料扣除中铁物资公司此部分30%费用。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编号为W2019115-GS096-国展(天津)08的《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圆管采购协议》一份,约定中建八局公司就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向中铁物资公司采购圆管,合同额为7,019.04万元(暂定)(材料基础价格暂按4,200元/吨计,不考虑浮动价格,此价格不作为结算依据)等。该合同其他主要条款与前述《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钢材采购协议》的主要条款基本一致。 随后,中铁物资公司开始陆续向中建八局公司发货。 中铁物资公司提供的加盖了其业务专用章和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技术专用章,一、物资种类为钢板的《物资采购结算书》、《月度物资采购结算单》显示:1、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供货数量合计4731.036吨,金额合计为21,163,524.65元;2、日期为2019年8月5日,供货数量合计21986.191吨,金额合计为97,929,633.93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7月1日;3、日期为2019年8月20日,供货数量合计16429.808吨,金额合计为73,737,658.81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8月8日(该份结算单上未加盖中建八局公司的任何印章);4、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供货数量合计8594.915吨,金额合计为37,910,978.74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5、日期为2019年10月20日,供货数量合计7279.963吨,金额合计为31,971,388.99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28日;6、日期为2019年11月20日,供货数量合计3395.028吨,金额合计为14,926,077.96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6日,备注中注明“截至2020年1月31日利息3,808,174.79元(不包含6-8月截至到11月30日的利息3,983,257.37元)”;7、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供货数量合计523.661吨(该份结算单显示的材料名称为角钢、槽钢、螺纹钢、H型钢),金额合计为2,405,277.94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8月21日,备注中注明“截至2020年3月31日利息683,808.88元(不包含之前核算且开票的利息7,791,432.16元)”。以上货物重量合计62940.602吨(4731.036吨+21986.191吨+16429.808吨+8594.915吨+7279.963吨+3395.028吨+523.661吨),金额为280,044,541.02元(21,163,524.65元+97,929,633.93元+73,737,658.81元+37,910,978.74元+31,971,388.99元+14,926,077.96元+2,405,277.94元)。二、物资种类为圆管的《物资采购结算书》、《月度物资采购结算单》显示:1、日期为2019年7月5日,供货数量合计802.246吨,金额合计4,174,820.92元;2、日期为2019年8月5日,供货数量合计1239.030吨,金额合计为6,232,344.83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7月2日;3、日期为2019年8月5日,供货数量合计1314.399吨,金额合计为6,809,170.64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6月1日;4、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供货数量合计3709.206吨,金额合计为19,594,205.57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8月16日;5、日期为2019年10月20日,供货数量合计2395.223吨,金额合计为12,645,529.32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7月16日;6、日期为2019年11月20日,供货数量合计3791.625吨,金额合计为19,667,760.69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10月22日,备注中注明“截至2020年1月31日利息1,403,121.58元(不包含6-8月截止到11月30日的利息560,021.38元)”;7、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供货数量合计2286.234吨,金额合计为11,899,985.82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7月2日,备注中注明“截至2019年11月30日利息560,021.38元)”;8、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供货数量合计897.692吨,金额合计为4,727,792.91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22日;9、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供货数量合计956.586吨,金额合计为5,010,106.13元,订单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22日,备注中注明“截至2020年3月31日利息1,377,169.22元(不包含之前核算且开票的利息1,963,142.96元)”;10、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供货数量合计45.468吨,金额合计为251,804.59元,订单时间为2019年7月16日。以上货物重量合计17437.709吨(802.246吨+1239.030吨+1314.399吨+3709.206吨+2395.223吨+3791.625吨+2286.234吨+897.692吨+956.586吨+45.468吨),金额合计91,013,521.42元(4,174,820.92元+6,232,344.83元+6,809,170.64元+19,594,205.57元+12,645,529.32元+19,667,760.69元+11,899,985.82元+4,727,792.91元+5,010,106.13元+251,804.59元)。 中铁物资公司提供的《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物资供应票据交接单》显示:1、交接日期为2019年7月20日,签收人为***,签收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发票共计21张,货物名称为钢板,结算期均为2019年6月,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7月18日,发票总金额为21,163,524.65元;2、交接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签收人为***,签收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发票共计5张,货物名称为圆管,结算期均为2019年6月,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8月8日,发票总金额为4,174,820.92元;3、交接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签收人为***,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13张,货物名称为圆管,结算期均为2019年7月,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9月24日,发票总金额为13,041,515.47元;4、交接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95张,货物名称为钢板,结算期均为2019年7月,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10月22日,发票总金额为97,929,633.93元;5、交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72张,货物名称为钢板,结算期均为2019年8月,开票日期分别为2019年12月18日、19日、20日,发票总金额为73,737,658.69元;6、交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12张,货物名称为圆管,结算期均为2019年8月,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12月18日,发票总金额为11,899,985.82元;7、交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35张,货物名称为钢板,结算期均为2019年9月,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12月19日,发票总金额为37,910,978.74元;8、交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19张,货物名称为圆管,结算期均为2019年9月,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12月23日,发票总金额为19,594,205.57元;9、交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29张,货物名称为钢板,结算期均为2019年10月,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12月23日,发票总金额为31,971,388.99元;10、交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12张,货物名称为圆管,结算期均为2019年10月,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12月24日,发票总金额为12,645,529.32元;11、交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14张,货物名称为钢板,结算期均为2019年11月,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12月23日,发票总金额为14,926,077.96元;12、交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20张,货物名称为圆管,结算期均为2019年11月,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12月25日,发票总金额为19,667,760.69元;13、交接日期为2020年1月17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5张,货物名称为圆管,结算期均为2019年12月,开票日期分别为2020年1月14日、15日,发票总金额为4,727,792.91元;14、交接日期为2020年4月25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3张,货物名称为型材钢板,结算期均为2020年1月,开票日期均为2020年4月20日,发票总金额为2,405,277.94元;15、交接日期为2020年4月25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5张,货物名称为圆管,结算期均为2020年1月,开票日期均为2020年4月20日,发票总金额为5,010,106.13元;16、交接日期为2020年6月4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1张,货物名称为圆管,结算期为2020年4月,开票日期为2020年6月2日,发票金额为251,804.59元。以上开票金额合计为钢板(含型材钢板)280,044,540.90元(21,163,524.65元+97,929,633.93元+73,737,658.69元+37,910,978.74元+31,971,388.99元+14,926,077.96元+2,405,277.94元)+圆管91,013,521.42元(4,174,820.92元+13,041,515.47元+11,899,985.82元+19,594,205.57元+12,645,529.32元+19,667,760.69元+4,727,792.91元+5,010,106.13元+251,804.59元)。审理中,中建八局公司表示***系其项目的普通管理人员,目前已经离职。 中铁物资公司提供的加盖了其业务专用章和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的《钢材逾期款项资金占用费明细》显示:1、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起算,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建八局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为11,815,553.22元;2、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起算,截至2020年6月20日,中建八局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为15,694,852.14元,已开票11,815,553.22元,本期开票3,879,298.92元。中铁物资公司提供的针对上述资金占用费的《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物资供应票据交接单》显示:1、交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11张,货物名称分别为钢板、圆管,结算期分别为“6-8月结算期截止到11月30日利息”、“6-8月结算期12月1日到1月31日利息,9-11月结算期截止到1月31日利息”,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12月19日,发票金额合计为9,754,575.12元;2、交接日期为2020年4月25日,签收人为***,并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3张,货物名称分别为钢板、圆管,结算期分别为“截至2020年3月31日利息683,808.88元(不包含之前核算且开票的1月31日前利息7,791,432.16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利息1,377,169.22元(不包含之前核算且开票的1月31日前利息1,963,142.96元)”,开票日期均为2020年4月17日,发票金额合计为2,060,978.10元;3、交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签收人处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签收日期处未填写,发票共计4张,货物名称分别为钢板利息、圆管利息,结算期分别为“截至2020年6月30日利息1,825,565.65元(不包含之前核算且开票的3月31日前利息8,475,241.04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利息2,053,733.27元(不包含之前核算且开票的3月31日前利息3,340,312.18元)”,开票日期均为2020年6月24日,发票金额合计为3,879,298.92元。 2020年4月7日,中铁物资公司向中建八局公司发送《企业询证函》,要求中建八局公司确认:1、截至2020年3月31日,双方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20年3月31日,中建八局公司欠150,918,008.78元,备注为应收账款;截止日期2020年3月31日,中建八局公司欠20万元,备注其他应收款(履约保证金);2、其他事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钢构工程公司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部。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该份询证函的结论1、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的技术专用章。 中建八局公司提供的加盖了中铁物资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工程结算书》显示,工程名称为“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编报值不含税为342,259,216.30元,含税金额为386,752,914.46元,中建八局公司的一审审批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含税金额为386,752,914.46元,中建八局公司的二审审批日期处为空白,含税金额为385,194,022.54元。该结算书后附的加盖了中铁物资公司业务专用章的表格显示,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钢板的合同结算额为275,402,552.84元,圆管的合同结算额为91,315,170.11元,型钢的合同结算额为2,093,447.69元,以上合计为368,811,170.64元,截止至该日的利息金额为17,941,743.82元,以上合计为386,752,914.46元。审理中,中建八局公司表示,对于钢板的合同结算额为275,402,552.84元和型钢的合同结算额为2,093,447.69元均无异议,但圆管的合同结算额其认为应为89,933,365.86元,利息(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应为17,764,656.15元,如果按照中铁物资公司诉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则应为14,432,895.83元。中铁物资公司当庭虽表示需要庭后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进行任何反馈。中建八局公司就上述扣减款项,向本院提供其自行制作的《中铁物资东北二审审减明细》,其中第一项为“扣减吊耳连接板”,第二项为“扣减圆管加工制作”:1、(Q355B)600X10(圆管),扣减工程量253.86,单价为50,扣减金额为12,693,备注为“此部分没有加工制作,上报综合单价4,950,实际结算单价4,900”,2、(Q355B)600X16(圆管),扣减工程量746.081,单价为350,扣减金额为261,128.35,备注为“此部分没有加工制作,上报综合单价5,250,实际结算单价4,900”,第三项为“扣减利息”,单价为177,087.67,扣减金额为177,087.67,备注为“按合同约定乙方应提交履行保证金,如不提交在第一期进度款中全部扣除,乙方上报应计息金额没有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按合同约定预付款抵扣从第一期工程进度款开始分期扣回,乙方上报第二笔预付款抵扣日期为8月20号,按约定第二笔预付款抵扣应从8月1日开始。”。 2020年10月27日,中铁物资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二)》,内容为:议题:关于国家会展中心(天津)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对中铁物资公司剩余款项支付事项。中建八局公司与中铁物资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就关于国家会展中心(天津)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对中铁物资公司剩余款项支付计划达成了《会议纪要》。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国家会展中心(天津)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下简称本项目)后续款项支付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截止2020年10月27日,中铁物资公司向中建八局公司供货总金额合计371,058,062元(暂估值,最终以双方结算值为准)。二、截止2020年10月27日,中建八局公司已向中铁物资公司累计支付款项共计259,227,440元。三、双方确认,中建八局公司的后续付款计划明确如下:1、2020年10月31日前,中建八局公司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中铁物资公司支付金额为11,860,000元,中建八局公司向中铁物资公司交付电子票据视为中铁物资公司收到该笔款项。2、2020年10月31日前,中建八局公司提起办理向中铁物资公司支付5,000万元的银行保理申请,同时双方按照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全面完整资料。因办理银行保理所产生的利息及手续费用,双方同意由中建八局公司承担。3、2020年11月15日前,中建八局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铁物资公司支付1,000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中建八局公司向中铁物资公司支付3,000万元,若中建八局公司采用银行保理支付,因办理银行保理所产生的利息及手续费用,双方同意由中建八局公司承担。4、2020年12月30日前,中建八局公司向中铁物资公司支付剩余本金款项。双方须积极主动办理本项目的最终结算工作,2020年12月31日及以后日期所计划支付款项,必须以双方最终结算数据作为支撑依据,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时间予以支付。双方均在该份会议纪要上加盖了公章。 2020年12月8日,双方办理了银行保理业务,金额为5,000万元,总贴现息为1,344,375元。 另查明,中铁物资公司在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12月22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铁物资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433.08元的《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 关于中建八局公司主张的中铁物资公司存在的逾期交货的情况,中建八局公司提供了钢板订单、送货单、邮件截图及其自行整理的表格,中铁物资公司对其中的钢板订单、送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邮件截图及中建八局公司自行整理的表格不予认可。中建八局公司提供的汇总表中显示了合计39个订单的计划进场日期、实际到货日期、违约单价(均按照最低价4,100元计算),合计的逾期违约金数额为62,653,425.76元。中建八局公司还提供了一份签发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的《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国家会展(天津)中心项目钢材由贵司供应,自项目开始提出钢板需求后,钢板供应一直存在问题。根据合同要求,目前所有订单供货时间均超过订单要求日期。具体如下:1、项目部第一批材料计划于2019年5月22日提出,共计2685t,因项目施工进度影响要求在市场上购买现货后分别发往金环895t,辰信重工895t,***路895t,同时根据现场进度需求要求到货日期为5月30日,此批材料全部供完时间为6月15日。2、项目部第二批材料计划于2019年6月9日-12日提出,共计23400t,其中11000t要求市场采购现货,要求最晚到货时间为6月18日。但截至6月27日此批钢板仅供货2500t。3、中央大厅使用的钢板共计1969t,材料计划于6月8日提出,提出后贵司以市场没有现货为由,要求供货周期为20天,但在我方人员咨询其他供应商反应市场有现货后,贵司改口承诺7天内供完,但截至6月27仍有405t钢板未到场,特别是-60X2100X7400的钢板,多次拖期,已严重影响加工进度,我司已自行采购。4、贵司于2019年6月21日提供我司1800t现货清单,但我司在追踪此批钢板时,贵司于6月26日告知此批现货钢板取消,变为钢厂定扎,时间无法确定。5、截止2019年6月27日,6月9日-12日的订单中仍有1200t急需材料未找到货源。6月28日针对6月9日-12日订单中未发货的8500t项目急需钢板进行沟通,形成以下结论:1、未订货钢板(-8,-10,-12,-14)约560吨,7月3日早上8点前到达各加工厂。2、南阳汉冶轧制的约4400t钢板,7月3日早上8点前到达各加工厂。3、**轧制的约3100t钢板。除-30,-35两种规格外,其他全部在7月3日早上8点前到达各加工厂;-30,-35在7月5日下午3点前到达各加工厂。4、中央大厅剩余约400t钢板,7月1日早上8点前到达加工厂。变更以上供货时间,是因贵司供货迟延,并未免除贵司迟延供货的违约责任。若贵司仍未按上述工期完成供货,按照贵我双方合同约定,贵司将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给我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含但不限于我司另行采购导致成本增加的费用,因工期延误我司需承担的对业主的违约金,现场及加工厂的窝工损失等。同时我司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顺颂**!”,同日,中建八局公司将该联系单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送至双方合同中中铁物资公司指定的邮箱ztwzdbhb@163.com。 关于中建八局公司主张的中铁物资公司存在的交付钢材规格不符的情况,中建八局公司提供了钢板订单、送货单、邮件截图及其自行整理的表格,中铁物资公司对中建八局公司自行整理的表格不予认可。中建八局公司提供的汇总表中显示了钢板规格不符合的订单编号及订单需求信息、结算单价等,并载明“实际送货规格大于订单要求”的供货金额为3,406,739.62元,产生的废料扣除中铁物资公司此部分30%的费用即1,022,021.89元,“实际送货规格小于订单要求”的供货金额为4,009,672.88元,产生的废料扣除中铁物资公司此部分30%的费用即1,202,901.86元,以上两项合计为2,224,923.75元。 关于中建八局公司主张的中铁物资公司存在的交付钢材的质量问题,中建八局公司提供了《分包经济签证单》、《工作联系单》、案外人之间的《来料加工合同》等材料,中铁物资公司对于上述材料均不予认可。其中,一、《分包经济签证单》中载明“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外加工**费用:1、钢板**费650元/吨(外协报价),来回运输、装卸车费用200元/吨。2、**费合计787.227吨X850元/吨=669,142.95元。工厂完成费用:137.16吨X1,250元/吨=171,450元,合计金额840,592.95元”;二、《工作联系单》的发件人为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下简称辰信公司),收件人为“中建八局天津会展项目部”,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事宜为“关于天津会展供应材料变形**事宜”,内容为“贵司于7月到场的PL12、PL14材料为开平板,此批材料在进场时我司发现其平整度超差(见附图),当时也积极向贵司反映了情况,贵司一直没有给出答复及解决方案。我司为了能满足现场进度,只能开料生产,但是下料过程中发生的变形让我司感到十分头疼(见图)。下完料后板子变成龟壳状,应力非常强大,特别再进行坡口切割后变形更大。我司使出浑身解数,采用多种方法,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勉强做完一批。现在工期紧迫,工厂的方法无法满足进度要求,只能寻找其他方法。我司提出的想法和涉及的费用如下:采用精整矫平机进行应力释放,从而达到加工要求。由于此种大批量的钢板变形情况,比较少见,我司只能先找协作单位进行试**。如果**效果理想,一次性采用机械处理。不理想的情况还请贵司尽快采购中板替换。”;三、《来料加工合同》系辰信公司和大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大明公司)签订,签订时间分别为2019年9月5日、9月6日、9月7日、9月9日、9月10日、9月11日、9月21日,含税单价均为0.65元/㎏,总金额分别为42,126.50元、43,179.50元、85,232.55元、84,252.35元、87,191.65元、87,191.65元、82,523.35元,合同约定的加工方式均为来料矫平。中建八局公司表示,由于中铁物资公司供应的钢材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损失共计840,592.95元,同时中铁物资公司应按合同暂定价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共计11,134,200元,酌情降低至1,092,770.84元。 关于中建八局公司主张的中铁物资公司存在的交付圆管的质量问题,中建八局公司提供了《分包经济签证单》、《工程量计价清单》、《工作指令单》、合同及送货清单等材料,中铁物资公司对于上述材料均不予认可。中建八局公司提供的汇总表显示:主张单位分别为上海宇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泰兴市中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辰信公司、上海珈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损失事由均为“反诉被告制作的圆管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二次处理,例如圆管**等”,损失金额分别为73,200元、540,909.08元、1,152,000元、103,860元、798,317.62元,以上合计2,668,286.70元。中建八局公司还提供了1、签发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的《工作联系单》,内容为“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目前,项目正处于地上钢结构大干阶段,根据我司加工厂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反映,由贵司所供应的部分钢板及圆管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详见附件1、2),请贵司于8月28日前给出解决方案。若此部分材料迟迟不能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加工厂钢构件制作进度,从而严重影响现场施工进度,届时可能会面临业主单位大额工期罚款。若因贵司钢材、圆管质量原因导致的我司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贵司承担。顺颂**!”,同日,中建八局公司将该联系单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送至双方合同中中铁物资公司指定的邮箱ztwzdbhb@163.com。2、签发日期为2020年8月6日的《工作联系单》,内容为“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贵司圆管喷砂涂装不能满足现场需求,严重影响现场施工,现需喷砂涂装600X10X4180计416根,600X16X3580计260根,600X16X4180计610根,600X30X4180计4根,共计1061吨,此部分转至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喷砂涂装,京冶**(天津)钢结构有限公司报价为752.42元/吨,共计1061X752.42=798,317.62元。费用增加798,317.62元,此部分费用从贵司工程款中扣除。顺颂**!”。中建八局公司表示,由于中铁物资公司供应的圆管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损失共计2,668,286.70元,同时中铁物资公司应按合同暂定价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共计3,509,520元,酌情降低至3,468,772.71元。 审理中,一、中建八局公司表示,案涉合同项下,共有两笔各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其中中铁物资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合同签署后转为了履行保证金,但是后续80万元一直没有支付,该笔款项应从第一笔应付款中扣除80万元,该80万元也不应作为利息的本金;中铁物资公司对此表示需要庭后核实,但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中铁物资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二、双方均确认,就案涉合同项下,中建八局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金额为368,805,940元。三、中建八局公司提供了其与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天津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部分条款,其中载明案涉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总工期为550天,合同价格为3,962,991,496元,因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协议书合同价格的10%。四、中建八局公司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因中铁物资公司交付的标的规格型号与订单不符,造成中建八局公司二次加工费用和废料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上述事实,由中铁物资公司提供的编号为W2019114-GS095-国展(天津)07的《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钢材采购协议》和编号为W2019115-GS096-国展(天津)08的《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圆管采购协议》各一份,《物资采购结算书》、《月度物资采购结算单》、《价格确认单》、《供货清单》一组,《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物资供应票据交接单》一组,《钢材逾期款项资金占用费明细》及对应的《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物资供应票据交接单》一组,《企业询证函》一份,《会议纪要(二)》一份,《保理预付款回单》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中建八局公司提供的W2019114-GS095-国展(天津)07的《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钢材采购协议》和编号为W2019115-GS096-国展(天津)08的《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圆管采购协议》各一份,《工程结算书》一份,《逾期供货违约金汇总表》、钢板订单及邮箱截图、钢板送货单一组,《钢板不符合规格汇总表》、钢板订货单及邮箱截图、钢板送货单一组,《索赔签证统计汇总表(钢材部分)》、《分包经济签证单》及附件、邮件截图一组,《索赔签证统计汇总表(圆管部分)》、《分包经济签证单》及附件、邮件截图一组等,及本案庭审中中铁物资公司、中建八局公司的当庭**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中铁物资公司、中建八局公司签订的《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钢材采购协议》、《国家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展馆区及能源站项目圆管采购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中建八局公司就案涉合同应向中铁物资公司支付的货款总金额;二、中建八局公司就案涉合同应向中铁物资公司支付的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总额;三、中铁物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中建八局公司主张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关于中建八局公司就案涉合同应向中铁物资公司支付的货款总金额。 中铁物资公司主张按照开票金额和每月的结算单金额计算总货款即钢板(包含型钢)总货值280,044,540.90元,圆管的总货值91,013,521.42元,合计371,058,062.32元,中建八局公司认可的金额为钢板(包含型钢)总货值277,496,000.53元,圆管的总货值为89,933,365.86元,合计367,429,366.39元。对此,本院认为,中建八局公司虽然提供了加盖了中铁物资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工程结算书》,但该结算书系中铁物资公司单方出具,而最终双方并未对结算书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应按照月度办理结算,故本院按照双方月度结算的内容予以认定。现中铁物资公司提供了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的结算单,中建八局公司虽然对于中铁物资公司提供的月度结算单据不予认可,但却未能提供双方存在其他的月度结算的单据,故本院对于中铁物资公司提供的月度结算单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根据中铁物资公司提供的加盖了中建八局公司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的结算单,钢材部分的总金额为280,044,541.02元,圆管部分的总金额为91,013,521.42元,合计371,058,062.44元,扣除中建八局公司已经支付的368,805,940元后,剩余货款金额为2,252,122.44元,现中铁物资公司主张为2,252,122.32元,并未超出上述金额,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和中建八局公司的当庭**,两个案涉合同项下中铁物资公司应支付各50万元的保证金,现中建八局公司认可中铁物资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但是后续的80万元一直未支付,应在货款中扣除8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而中铁物资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中建八局公司支付了该合计100万元的保证金,故对于中建八局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在货款中扣除8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关于中建八局公司还应向中铁物资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应为2,252,122.32元-80万元=1,452,122.32元。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因中铁物资公司未就该部分款项在本案中提起诉讼,故中铁物资公司可与中建八局公司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另行诉讼。 中建八局公司主张应当扣除(Q355B)600X10(圆管)的加工费12,693元和(Q355B)600X16(圆管)的加工费261,128.35元,且对于中铁物资公司主张的圆管的重量亦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1、根据双方之间的月度结算单据,均载明了货物的名称和单价、重量等,但中建八局公司并未在双方月度结算时对此提出异议;2、圆管是否经过加工,并非货物的隐藏质量问题,系在收货时即能够发现的问题,但中建八局公司并未在收货时对此向中铁物资公司提出异议;3、基于上述两项,中建八局公司主张上述圆管未加工以及圆管的重量与月度结算内容不符,应由中建八局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中建八局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对中建八局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中建八局公司就案涉合同应向中铁物资公司支付的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总额。 中铁物资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之间形成的关于利息的对账单显示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合计为15,694,852.14元,但金额中确实未扣除合同中约定的尚未支付的履约保证金80万元,故该笔款项的利息应自上述利息中扣除,即80万元X346天X0.03%(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83,040元,故中建八局公司就案涉合同应向中铁物资公司支付的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5,694,852.14元-83,040元=15,611,812.14元。 中建八局公司对于中铁物资公司主张的保理贴息费1,344,375元并无异议,故对中铁物资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中铁物资公司要求中建八局公司支付保函费15,433.08元,对此,本院认为,中铁物资公司的该项诉请没有合同依据,且该费用的发生并非中铁物资公司为本案诉讼必须支付的费用,故对中铁物资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中铁物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中建八局公司主张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建八局公司要求中铁物资公司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13,710,000元,中铁物资公司则表示1、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供货时间和供货要求,中铁物资公司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供货的违约问题,应根据项目情况充分考虑供货的周期可行性和合理性;2、双方在会议纪要中达成了相应的还款计划,中建八局公司未向中铁物资公司提出存在延期供货的问题,双方达成了相应的还款计划能推断中铁物资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对此,本院认为:1、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供货期限为“自甲方下单之日起15天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订货单的要求为准”,并约定中铁物资公司若逾期供货,则应承担中建八局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2%乘以延误天数,向中建八局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双方在合同中对于供货期限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对于中铁物资公司的第一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双方形成的会议纪要虽然未提及中建八局公司追究中铁物资公司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但亦未明确中建八局公司放弃追究相关责任,中铁物资公司据此推断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根据中建八局公司提供的订单及送货单等相关证据,中铁物资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中建八局公司主张按照日百分之二的标准来计算逾期供货违约金属实过高,考虑到1、中建八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中铁物资公司的该项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2、中建八局公司提供的违约金汇总表上已经按照最低货值即单价4,100元计算了违约金;3、中铁物资公司虽然不认可中建八局公司提供的违约金汇总表,但对其提供的订单及送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而该些订单及送货单载明的内容与违约金汇总表中记载的内容一致,故本院酌定按照中建八局公司提供的违约金汇总表记载的金额,调整为日万分之二计算,即中铁物资公司应向中建八局公司逾期供货违约金626,534.26元。 中建八局公司要求中铁物资公司赔偿供货不符规格损失2,224,923.75元。对此,本院认为,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送达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暂定价款总额(含税)的5%支付违约金”,而中建八局公司所主张的供货不符合规格并非货物的隐藏质量问题,均系在收货时即能够发现的问题,但中建八局公司并未在收货时对此向中铁物资公司提出异议,反而将货物收下并投入使用,应视为中建八局公司对中铁物资公司提供的货物规格予以接受并认可;2、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中约定“若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规格型号供货,产生的废料扣除乙方此部分30%费用”,根据该约定,即使中铁物资公司未按中建八局公司要求的规格型号供货,则需支付30%的费用的前提亦应为产生了相应的废料,但中建八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废料的产生,且从常理理解,如果规格型号不符需要调整规格型号,必然需要加工操作,但中建八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对规格型号不符的钢材进行了加工操作,故对中建八局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同样基于上述理由,对于中建八局公司提出的对该部分损失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亦不予准许。 中建八局公司要求中铁物资公司赔偿因钢材质量不合格和圆管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的损失840,592.95元、2,668,286.70元,并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1、中建八局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外人之间委托加工的物品系中铁物资公司基于案涉两份合同向中建八局公司交付的钢材或圆管;2、中建八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该部分损失由其直接承担;3、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若送达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中建八局公司有权无条件退货,但本案中,中建八局公司虽主张中铁物资公司的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但却无证据证明其曾提出退货,且即使案外人之间委托加工的物品系中铁物资公司基于案涉两份合同向中建八局公司交付的钢材或圆管,中建八局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委托加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综上,对于中建八局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货款1,452,122.32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15,611,812.14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保理贴息费1,344,375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逾期供货违约金626,534.26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7,5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5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299元,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37,2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9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负担5,032.50元,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75,88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薇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