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

曲阜荣邦交通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215号之一 原告:曲阜荣邦交通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台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4892408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E4769008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曲阜荣邦交通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鲁0881财保2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5万元。原告曲阜荣邦交通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5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曲阜荣邦交通轨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