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

曲阜荣邦交通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215号 原告:曲阜荣邦交通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台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4892408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E4769008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曲阜荣邦交通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曲阜荣邦交通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5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原告曲阜荣邦交通轨道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满后查封或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