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孙辛路与九都路交叉口北。
诉讼代表人: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涛,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闪闪,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城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效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党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标,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展德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宝龙城市广场1-2301
法定代表人:姬英豪。
原审被告:姬英豪,男,汉族,1987年12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审被告:韩小龙,男,汉族,1986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审被告:张顺利,男,汉族,1956年7月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审被告:张磊,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汝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展德农业有限公司、姬英豪、韩小龙、张顺利、张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6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