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恢26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通元大厦1幢11楼。法定代表人:徐道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悦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景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工区。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龙区。被执行人: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孙辛路与九都路交叉口北。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帅营,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涧西区。被执行人:张纪昌,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龙区。本院在执行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悦华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张帅营、张纪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9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2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2021年4月20日本院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2021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本案执行标的为101296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5580189.82元。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宋怀远审判员王翔云审判员何恒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张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