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悦华轴承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恢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太原路通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道豪。
被执行人:洛阳悦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景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执行人:张磊,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张顺利,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孙辛路与九都路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张顺利。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张纪昌,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悦华轴承有限公司、***、张纪昌、张磊、张顺利、洛阳顺隆置业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020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顺利名下位于洛阳市××健康西路××区××楼××房产、××区长××街××房产,被执行人张磊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房产、××洛阳市××街坊××号车位,被执行人张纪昌、共有人张麦霞名下位于洛阳市××区××街××房产,均已依据(2018)豫0305执270、271、273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因双方协商解决还款事宜,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2020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公积金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尚余1000万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坡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纪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