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结算确认单复印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河源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就东源万福园公墓(室内)高档骨灰存放楼工程自愿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义务,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也依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双方没有太大争议,原告依法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剩余工程款数额为7423464元,双方当事人已经结算确认,有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单为证,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单已经约定被告逾期未付,自结算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双方于2014年7月31日结算,故被告应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给原告。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河源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42346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764元,减半收取31882元,由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