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93号******
原告河源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东源县城建设二路俊园轩商住楼7栋102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东源县仙塘镇热水村(东源县殡仪馆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源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源市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日,原告河源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东源县仙塘镇热水村的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高档骨灰存放楼工程。2014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就签订了《东源万福园公墓高档骨灰存放楼工程工程结算确认单》,确认原告与被告同意该工程以23123464元结算,被告已经支付15700000元,尚欠7423464元。被告同意在2014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欠款7423464元,逾期未付还应支付从2014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14年11月21日,原告曾发函至被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维护原告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423464元,并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原告河源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名下的东源万福园公墓(室内)高档骨灰存放楼工程,包括:主体结构(三栋)、内外装修、水电、消防、给排水、防雷等。合同约定价款是23000000元。工程款支付约定是原告开工后,被告先付10%工程款,剩下的工程款按月申报工程量80%工程款,以此类推;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付清工程款。2014年7月31日双方进行竣工结算,并且签订了结算确认单,双方结算总价是23123464元,被告方已经支付原告15700000元,结欠原告工程款7423464元,被告同意在2014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欠款,逾期未付,自结算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结算之后,原告向被告催收,但被告都不曾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结算确认单复印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河源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就东源万福园公墓(室内)高档骨灰存放楼工程自愿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义务,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也依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双方没有太大争议,原告依法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剩余工程款数额为7423464元,双方当事人已经结算确认,有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单为证,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单已经约定被告逾期未付,自结算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双方于2014年7月31日结算,故被告应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给原告。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河源鑫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42346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764元,减半收取31882元,由被告东源万福园公墓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