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

刘强与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521-1号
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汽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刘强与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要求案外人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暂停向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支付应付款510万元。因该笔应付款双方并未最后结算,故无法执行。除此,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王晓东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炳
审 判 员  冯正春
代理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青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