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

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5)鄂黄冈中民二破字第00003-7号
2021年3月24日,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照本院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结,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件诉讼费213732元,在破产财产中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美琴 审判员  饶贵芳 审判员  周扬洲
书记员  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