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初13号 原告:**,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汽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江北造船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江北造船公司享有的职工债权为83972.5元;2、由被告江北造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2011年1月入职被告江北造船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不久后被告江北造船公司将原告**持有的劳动合同没收后再未交付给原告。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原告被遣散回家待命前,被指派到被告控股公司武汉南华海盛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该期间原告的工资由武汉南华海盛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发放,但原告的人事关系仍在被告处,属被告公司职工,被告至今未和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且自2013年6月起,被告停缴了原告的社保,原告的社保应比照其他职工个人缴纳被告每年补贴4629元的标准补贴给原告。2015年12月9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黄冈中民二破字第00003-2号裁定书,宣告该公司破产。2020年8月1日,被告的管理人对职工债权通过在被告大门口**等方式进行公示。因原告未接到任何形式的通知,直到2020年10月10日才通过原来的同事得知被告破产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表》中并无原告的名字,而与原告同样情形的员工有多人在名单内。原告多次找被告管理人沟通,但被告破产管理人均以原告错过了异议期为由不予理会。被告遗漏确认原告职工债权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13年终止;2、原告的诉请超过了仲裁时效;3、原告在破产分配方案之后起诉,依法不属于破产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规定,在作为债务人的用人单位破产时,劳动者可以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对管理人所列清单中记载的劳动债权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更正;如果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劳动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前提是其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存在劳动争议,即其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对管理人调查后列出并予以公示的清单记载的职工劳动债权的数额有异议,且在管理人公示指定期限内申请管理人更正未果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而本案中,**与江北船厂公司之间就2013年5月之后双方之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等问题产生争议,且未在指定期限内对破产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提出异议,故本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破产企业职工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所诉与江北船厂公司的争议内容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依据上述规定,该纠纷的解决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需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主张江北造船公司拖欠其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等问题,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案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