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与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2312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工业聚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3903390H。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阳路众诚大厦(*******)B-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290579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剑通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皖0122民初23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该案本诉调解结案,反诉撤回诉讼。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的解封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剑通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或对两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
二、解除对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所有的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皖A×××××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鲁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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