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10507号
原告: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芜湖代产业园厦云路以西、茴香路以南、月季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GXQ5X(1-1)。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素梅,公司会计。
被告: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阳路众诚大厦(贰拾肆克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2905792G。
法定代表人:王剑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原告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中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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