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845号
原告:合肥杰成砂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0PQ3XW。
法定代表人:冯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业康,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淮北市相阳路众诚大厦**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2905792G。
法定代表人:王剑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杰成砂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杰成砂浆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杰成砂浆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杰成砂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98元,由原告合肥杰成砂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焦文娟
书记员孙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