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4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阳路众诚大厦(贰拾肆克拉南楼)B-23室。

法定代表人:王剑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34187504。

法定代表人:张来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1号前城大厦1405室。

法定代表人:孙增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皖16民初51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路××光华路北侧(产权证号:皖2016亳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土地使用权一处。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路××光华路北侧(产权证号:皖2016亳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土地使用权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尤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