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4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育英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孙培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游星,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致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金鸡山12号蓝铂公寓918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岚,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倩,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致诚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343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