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破申22号
申请人:**,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浙江致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金鸡山12号蓝铂公寓918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松。
2020年4月20日,本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致诚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予以立案登记,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诸暨劳人仲案(2018)1047号仲裁调解书,申请人自愿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2000元,逾期未支付的加付申请人10000元,调解书作出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现被申请人已无法履行到期的债务,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5月6日,申请人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致诚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系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斯丽英
审判员 荣文华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