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致诚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致诚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4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浙江致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金鸡山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致诚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浙诸暨劳人仲案(2018)104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62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410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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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杨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