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5023号
原告: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高新区文成区320国道山边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567569834。
法定代表人:刘礼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西溪农民公寓**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53804626。
法定代表人:黄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14元,减半收取2907元,由原告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饶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