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盛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婺源县盛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管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4行辖12号
原告婺源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事故发生地在永安市,为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及查明事实,本案宜由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永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