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3231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徐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
法定代表人:宋作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黄麻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0166。
第三人:汤辉,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原告***、***与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天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