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3349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富新,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黄麻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0166L。
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徐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
法定代表人:宋作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晓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