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营有机硅有限公司、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1104号
原告:***营有机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29566683X,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高新园区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姿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春成,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营有机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0166L,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黄麻凹。
法定代表人:黄启太,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锦红,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瑞勇,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营有机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营有机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营有机硅有限公司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有机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营有机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德生
人民陪审员  钟廷锋
人民陪审员  胡振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妍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