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5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鸟林新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玲,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安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考虑到被上诉人***确实困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上诉人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甘致易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文
书记员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