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553号
申请人: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徐日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尧豫楠
书记员 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