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与分宜县鑫联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21民初45号
原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鸟林新街**。
法定代表人:徐日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福龙,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芳,江西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鑫联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分宜县钤山镇松山街/div>
法定代表人:喻华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鹏,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县鑫联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2元,由原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文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