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5611号
原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男,1983年3月9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鸟林新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58831130M。
法定代表人:徐日辉。
被告:大方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22MB1D85589B。
法定代表人:刘磊,系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大方县妇幼保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海洋
书 记 员  申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