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4477号
原告:**。
被告:江西省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169号10幢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18193406。
法定代表人:吴亚飞。
被告:江西省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波尔多庄园1号商业楼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7TBJ1U。
负责人:蒋敏峰。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因适用小额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其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