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573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9889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大道南侧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06077079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0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