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573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9889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大道南侧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06077079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0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金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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