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3230民初182号
原告成都鸿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业兴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成都鸿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B1幢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鸿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鸿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鸿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鸿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鸿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