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3民初837号
原告:吉安市玖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中山西路9号3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077472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建宏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怀玉山大道666号东方嘉苑25栋2单元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065366724F。
法定代表人:章剑,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玖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宏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宏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玖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宏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玖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宏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吉安市玖隆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