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1750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对原告青原区****陶瓷店与被告江西建宏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赣0803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赣0803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中“江西省建宏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江西建宏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李永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谭新平
书 记 员 袁贤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