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仕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7民初3944号
原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玉亭大道锦绣江南商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0653387007F。
法定代表人:赵丽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东,江西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余干县仕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余信路(久亿国际都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MA35XGBD7E。
法定代表人:章占仕。
原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干县仕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余干县仕瑞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干县仕瑞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辉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