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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1121行初142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30147633911。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大道锦绣江南商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06538700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2019年1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永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