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1121行初142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30147633911。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大道锦绣江南商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06538700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2019年1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永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