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厚义、江西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03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余厚义,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余厚义与***、江西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该案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
审判员余少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