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103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余厚义,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余厚义与***、江西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120000元及利息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
审判员余少宾
审判员***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