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民终986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康城东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0653804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海,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枭,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元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555号14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31012015746440S。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辉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上诉人江西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元播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赣110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赣11民终986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8年6月8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11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同年7月8日,上海元播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江西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其同意上海元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书面材料。
本院认为,上海元播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上海元播建材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得到了江西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因上海元播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也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赣110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元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19元,减半收取6,509.5元,由上海元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6,540元,由***负担;江西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9元,减半收取6,509.5元,由江西华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9元,减半收取6,509.5元,由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